2015/12/30

新聞省思-河馬的眼淚

沒錯,就是2014年12月時,在載運過程中摔出車外重傷的河馬「阿河」,隔年10月判決出爐了,「不用罰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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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河因為重傷,最後不治死亡,台中市農業局依《動保法》「故意使動物遭虐或傷害致死」開罰業者五十萬元,但經過業者打行政訴訟,法官宣判「不用罰」,理由是業者並無故意虐待動物至受傷或死亡,且發生意外後,有盡到救護照顧之責,所以無法證明有其故意意圖。

判決很正確,那是因為證據不充足,無罪推定原則最大的弊端就是舉證困難,請問能證明阿河日常生活的證據握在誰手上?請問載送過程,救護過程是由誰所為?通通都是「業者」。外部人很難得知,即便是具公權力的檢調單位,在查之前把不利資料銷毀就好了,剩下被查當然都是有利的。

今天事實結果是「阿河死亡」,且是意外死亡,如果今天死的是一隻小鳥,小猴子,那可能沒事,但今天死的是一隻大河馬,而且還是載送過程中的疏失導致意外進而死亡,而且還被媒體在馬路上拍到流淚的畫面,那就是大事。但法官卻仍依證據自由心證、法匠心態判個「不罰」,升斗小民當然會解讀為:「那以後大型動物都可以這樣簡陋運送就對了,反正那是動物自己跳出來的意外」,「政府罰得再重也沒關係,反正打訴訟、銷證據、請律師打贏就免罰」。今天問題的癥結點在於:「阿河死了,是哪裡出了問題?」博學精深的法官不指出問題點,卻只是照憲法規定的依法判決,卻非主動改善社會,真是枉為人民期待。我知道司法原則的被動審判,但社會對法官的期許並非如此,因為其實法官有「很大權力」可以改善社會,藉由一個又一個的小判決,但人民卻只見到一個又一個的恐龍判決被媒體披露,一件又一件的案例被反向解讀,只因為法官不合情理的判決,哪怕只改判輕罰5萬,再勒令改善動物園的運送管理制度,都比因證據不足而不罰來得有意義,至少人民會覺得世間仍有公平正義,而法官正是堅持的那個人,世界會更好,但現實總是殘酷的……。

又一次,法官在我心中的位階又下降了一點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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